甲和乙是夫妻关系。2017年底,乙与一家银行签订了定期存款协议书,约定乙在该银行开设了一个定期存款账户,存款金额为190万元,存款期限为5年。
当天,乙按照约定将190万元存入了银行。之后,乙生病了,处于病危状态时立下了一份遗嘱,遗嘱规定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和本案定期存款190万元的继承权。
约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,甲凭乙的死亡证明、遗嘱和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这笔存款,然而银行以甲未能提供乙继承权证明书为由,拒绝向甲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。
因此,甲将银行告上了文山市法院。经过审理,文山市法院认为,乙所立的遗嘱是合法的,甲作为继承人有权提取这笔存款的本金和利息,金额为190万元。
基于这一事实,法院判决银行退还给甲190万元本金,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双方未对判决提出上诉,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