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坏家庭的第三者,为何不能起诉对方

有网友认为,应当让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,甚至呼吁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,只有如此才是杜绝婚内出轨的有效手段。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,第三者并不能直接成为离婚案件的被诉对象。难道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?


一、第三者是否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;
(二)与他人同居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
从该规定来看,一方婚内出轨且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。此时,该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否包括第三者?

《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87条第1款规定,“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”

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,权利人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,义务人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过错一方,如果过错方重婚、与他人同居的,无过错方只能请求过错方予以离婚损害赔偿,不能请求夫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,比如,一方与他人同居,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,无论夫妻双方过错的大小,根据《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90条的规定,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,法院都不予支持

二、第三者是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?

通过以上法条分析,第三者并非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,那么,是不是意味着第三者完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?答案是否定的。在婚姻纠纷中,第三者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,还可能面临刑事惩罚。

(一)第三者的民事责任

在某些情况下,第三者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。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,双方应当协商一致,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,属于无权处分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92条规定,“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”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311条的规定,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。”

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出轨第三者并赠送大额财产,无过错方可以对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,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。

(二)第三者的刑事责任

就婚姻关系而言,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,但在适用上有严格的限制。

《刑法》第258条规定,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《刑法》第259条规定,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可见,当婚内出轨构成重婚时(包括事实婚),可能构成重婚罪;第三者如果明知对方是军人、军偶,仍然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,还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。此时,无过错一方可以提起刑事自诉,同时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法律制裁当事人,同时请求附带民事赔偿。

三、法律为何不支持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?

婚姻关系依赖夫妻之间的感情进行维系,即使依法登记上升为民法上的法律婚,其本质也是夫妻之间的关系。一方出轨,本身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,国家外部力量不能过多介入,更不能苛责第三者对破裂的婚姻承担法律责任,因为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持,归责于婚姻之外的第三人于民事法理不合。

为何当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追求第三者时,另一方可以起诉第三者呢?原因在于,此时一方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,基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,另一方可以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,此时的诉讼主张并非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。

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考虑,婚姻家庭的稳定、一夫一妻制度关系到社会整体的秩序和稳定,也牵涉到每一位公民的利益,因此有必要将一夫一妻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。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婚姻,有必要着重保护,因此,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,对重婚或者同居等行为进行刑事制裁。

破坏家庭的第三者,为何不能起诉对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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