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双方感情不和,怎样才能把婚离了

夫妻感情不和,想要离婚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办理。

(1)双方均同意离婚,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,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,解除婚姻关系。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,且对财产子女等问题协商一致,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
但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首次设立了离婚冷静期,根据该规定,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,并不是直接发给离婚证,而是给予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,在这三十天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即便三十天期满,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申请,仍应在冷静期满后的三十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,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经过离婚冷静期,双方仍坚持离婚,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,并已经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,婚姻关系解除。

(2)一方不同意离婚,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的,可到法院起诉离婚。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,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,但就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共识,协商不成的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,应当进行调解,可以调解离婚,也可以调解重归于好。如果调解无效,则应当对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审查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,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经调解无效,应当准予离婚。

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仍有和好可能,判决不准离婚,此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起诉离婚,法院应当准予离婚。经调解离婚的,在调解书生效时,经判决离婚的,在判决书生效时,双方婚姻关系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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