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冷静期多久

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
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”

离婚冷静期多久

民法典中又增设了30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。

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”

也就是说,双方自愿离婚,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,符合离婚条件的。暂时不发给离婚证,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。设定 30天离婚冷静期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 30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,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,即解除婚姻关系。在 30日内,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不发生离婚的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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